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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5:37

連江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警察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機關: 連江縣警察局
公布日期: 083.05.03
公布字號: 連秘法字第3730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083.05.03
旨: 連江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警察類)
法規名稱: 連江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容:

連160-5

連江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3年5月3日八十三連秘法字第三七三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0年5月9日九十連秘法字第0七八三六號令公布修正名稱為自治條例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無名屍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連江縣警察局 (以下簡稱警察局)所屬各分駐、派出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實施偵查,同時報請檢
查官到場相驗屍體,並即時報告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於查明姓名、身分、死因後,再以書面詳細具報。
第三條    無名屍體現場之勘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  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均為四乘六吋。屍體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拍攝,身體特徵部分應以箭頭標示,並
              在照片背面以文字簡要說明。但無特徵、屍體不全或已成骷髏者,得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  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之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  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  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依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五  採取去氧核醣核酸檢體:採取無名屍體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以利身分比對。
六  記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
第四條    無名屍體之處理步驗如下:
一  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  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  根據現場勘查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  如有他殺嫌疑者,應以殺人案件進行偵查。
第五條    各分駐(派出)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性別、年貌、特徵、身材、衣著、形態、遭留物及所攝照片等詳實資料,陳報警察局予
以公告招領。
前項公告招領期間為公告日起二十五日。
第六條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諭令收埋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發交其家屬具領收埋。
二  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應檢具福建省金門地方法院檢查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通知當地鄉公所負責處理
屍體收埋事宜。
三  未查明姓名、身分者,檢具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通知當地鄉公所負責處理屍體收埋事宜。
第七條    警察局所在轄區內發現屍體未能查明姓名、身分時,應將勘查紀錄、屍體照片、指紋等函請各縣市警察局協查,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對建檔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但如證據顯示確係大陸地區人民則另函請紅十字會辦理。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