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57

福建省連江縣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辦法(消防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機關: 連江縣消防局
公布日期: 084.01.11
公布字號: 連秘法字第12417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084.01.11
旨: 福建省連江縣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辦法(消防類)
法規名稱: 消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
容:

連170-1

福建省連江縣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84年1月11日連秘法字第一二四一七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4年09月17日94連企法字第0940025680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火災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府遴聘消防、刑事、建築、電力、物理、化學、機械等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第 三 條  本會任務如左:
    受理司法機關有關火災案件之囑託鑑定。
    受理本縣消防機構因學理、技術發生疑難或涉及其他專業知識無法鑑定火
災案件之移請鑑定。
辦理前項鑑定事項應製作火災原因鑑定書(格式如附件),送各該囑託或移
請鑑定機關。
第 四 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遇有重大火災案件,並得邀請專家或專業人員協助之。
第 五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消防局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幕僚業務。
第 六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