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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37

連江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自治條例(民政類)

主管機關: 連江縣政府
公布機關: 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
公布日期: 083.08.11
公布字號: 08308110000000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083.08.11
旨: 連江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自治條例(民政類)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訂定
容:
連江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訂定之。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災害,係指水、火、風、雹、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致損失重大,影響生活者。
災害救助,以下列各款為對象:
一、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
    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受災後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雖未致重傷,但
        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並自住院之日起十五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
        助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受災戶住屋損毀,以達下列不堪居
        住程度為認定標準:
     (一)地震造成者:
        1.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2.受災戶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損毀、塌陷
         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3.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達
         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箍筋斷
         裂、鬆脫、主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
         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
         以上者。
        4.牆壁:
      (1)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
           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混凝土碎
           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
           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
      (3)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損
           毀,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者。
        5.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者(傾斜
         率(T/H):屋頂測移T公分除以建築物高
         度H公分)。
       6.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其面積及深
        度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者。
7.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五公分以上
支柱基占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8.住屋基礎掏空、下陷:
(1)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住屋基礎不均勻沉陷,沉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者(沉陷斜率:沉陷差D/建物寬或長L)
(3)其他經工務(建設)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非地震造成者:
1.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橡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2.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戶」,限於災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所稱之「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第四條  凡調查屬實,並在本縣設有戶籍,或設有流動戶口居住於現址者,發給災害救助金,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二、失蹤救助: 每人發給新台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損毀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二萬元,以五口為限。
五、住屋遭火災、水災、水淹等災害,財物受損致影響生計者,依受損程度,酌予核發慰問金。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災害救助金所需經費由社會救助相關經費或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第五條  災害發生時,本縣應以村為單位,由村長、村幹事,全面調查其轄區受災情形,必要時得請管區警員及縣政府工務部門指派工程人員協助,並於災後五日內填繕災害勘查報告表(如附件),由鄉公所報請縣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或親屬領取。
三、安遷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但未居住於受災毀損房屋者不發放救助金。
第七條  各方樂捐救濟款物,由災害發生之當地鄉公所統籌分配。但災區超過一鄉者,由本府統籌分配,並由鄉村公所發放,該項救濟款物除捐助人使用途外,限以受災災民為發放對象。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