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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社區發展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連秘法字第0920018612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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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社區發展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連秘法字第0九二00一八六一二號

第 一 條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社區發展工作及公共空間營造之自治精神,執行由下而上之社區發展業務,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社區發展之組織與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社區,以本縣各鄉行政轄區內所有行政村為範圍,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組織,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集居區域。
社區發展係指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推動社區發展範疇包括左列工作項目:
一、文化歷史研究、保存、傳承與再發展
二、生活區域風貌維護
三、自然環境及空間資源利用
四、生活機能設施及社區休憩場所整備
五、歷史建物保存與再利用
六、社區形象發展之宣導與文化產業研發
七、社區營造人才培育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應加強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援,以使社區發展業務順利有效執行。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成立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
第 七 條    社區發展協會為規劃社區發展,得遴選專業服務團隊為之。
第 八 條    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
1.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2.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3.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4.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第 九 條    社區發展協會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學校、團體及村辦公室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第 十 條    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得經理事會通過後酌收費用。
第十一條    社區發展協會為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其經費應設置專戶保管運用。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得分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應對社區發展協會,每年至少一次,辦理評鑑、考核事宜。其經審定結果,績效欠佳者,得終止補助。
第十四條    推動社區發展業務績效良好之社區,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