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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額定零用金存提管理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府授財字第1070028800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財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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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事項依連江縣縣庫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事項所稱各機關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指縣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之機關、學校暨所屬分支機關。
三、 本事項所稱額定零用金係指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得由各機關於規定期間內預向縣庫具領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之零用金,包括一般行政及業務費之事務性零星支出。
四、 各機關領用零用金限額,每年度最高以新台幣(以下仝)六十萬元為限,即各機關應具領零用金數額,按全年業務費及統籌業務費,以十二個月平均,在五萬元以下者全數撥用零用金,超過五萬元部份,每超過一萬元增加三千元,最高以上述規定限額為準。                            
其零用金計算公式如后:
五、 各機關申請零用金應於每年度預算案核定後,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送「零用金申請表」(如附表)附具歲出預算書有關業務費及統籌業務費部分影本,函送連江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本局核定各機關零用金額度後,由各機關於年度開始時簽具付款憑單送由本局簽開以各機關之指定人員或各該機關零用金帳戶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將款支撥。
六、 為配合各機關存提零用金,准在縣庫代庫機關設置「零用金專戶」專供存提規定得領回轉發之各項費款(如零用金、員工薪津、子女教育補助費、學生公費、給養費等),其簽證印鑑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主辦出納人員共同建立。
各機關在代理縣庫機關開立零用金專戶後,應函知本局。
七、 得由各機關領回轉發之費款,於簽開付款憑單時,均應以「存入台灣銀行馬祖分行(機關或學校全銜)第ΧΧΧΧ零用金專戶」為受款人,款由本局簽開縣庫支票採存帳方式,寄發縣庫代理機關劃撥各該零用金專戶。
八、 各機關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簽報機關首長核准者外,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以壹萬元為限。
九、 各機關支用零用金,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其會計處理方式,可由各機關主計單位於簽開付款憑單後送本局辦理,據以簽開同額之零用金專戶縣庫支票,俟款撥到後即予提領轉發,並於現金出納簿登記備查。
十、 非屬零用金支出範圍者,不得以零用金支用,應依分配預算或其他支付法案,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簽發縣庫支票直接付給政府之債權人。
十一、 年度結束後,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本局辦理轉帳。
(二)、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縣庫現金收支結束期限內以「支出收回」,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繳還縣庫。
十二、 各機關經管零用金人員,應確實依經管財務人員辦理保證,如有發生侵佔虧損或遇有損失等情事,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自行保管之機關主管及經管人員負賠償之責,其應移送司法機關者,依法辦理。
十三、 本縣各鄉關於額定零用金之存提管理事項得比照本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