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98年12月29日連民社字第0980040713號函頒實施
99年5月17日連民社字第0990016260號函修正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無力撫育之兒童少年度過困境、改善生活,使其健康成長。
三、補助對象:設籍 本縣且實際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等)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父母雙亡而監護人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四)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五)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六)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七)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八)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九)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調查評估確有必要扶助之兒童或少年。
四、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
(二)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動產: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平均分配每人每年不超過15萬元。
(四)前項所稱全家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
1.申請人為已婚者,應列計本人、配偶、子女及同戶籍(含同址分戶)之直系血親。
2.申請人為未婚者,應列計本人、子女及同戶籍(含同址分戶)之直系血親。
3.申請人為離異者,取得子女監護權之一方始有權提出申請,並得將其子女納入全家人口計算。
4.為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者,應列計實際照顧者本人、受補助者本人、父母及同戶籍(含同址分戶)之直系血親財稅證明。
五、補助額度:每人每月扶助新台幣一千四百元,本府得視財源狀況酌予增減補助金。
六、補助期限:受扶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補助。
(一)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但在學者或接受職業訓練者得延長補助至年滿十八歲為止。(滿十五歲就學者,須附當學年度該學期已註冊並經學校核章之學生證影本,否則不予補助)。
(二)接受補助原因消失時:如案家已補列低收入戶或戶籍遷出者,鄉公所應即函報本府備查。
(三)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肄業或輟學者。
(四)經相關人員訪視結果不符合社會救助精神者。
七、申請程序:
(一)由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調查表(如附件1)、切結書(如附件2)並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所得證明、財產證明、存簿封面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提出申請。(每年均須重新提出申請)
(二)鄉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依申請調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
者應即層轉縣政府複核。
(三)本府經複核符合規定者,鄉公所應建檔並按月造冊彙送本府,每月將生活扶助金轉撥受扶助兒童少年之金融機構帳戶內。
(四)核定發放之起始月以公所發文日期為依據,並以十五日為基準,於十五日以前核定,自當月份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自次月份起算。
八、(一)受補助者之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上簽名及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如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辦法所要求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辦法中之各項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如已核准補助者則註銷請領資格,停止核撥補助款且由鄉公所協助追回已請領經費。
(二)領取扶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扶助費用支出情形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經社工員評估屬實,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九、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辦法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