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暨戶籍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及撤銷事項。
四、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第三條 每鄉設一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連江縣政府民政處指導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置戶籍員。
第五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由連江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九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