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10-14
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2月30日八八連秘法字第二0二三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0年4月13日九十連秘法字第0六一一七號令修正第三條、第五條、 第六條、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連企法字第1030051745號令發布廢止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列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福建省連江縣公路監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
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 汽機車登記檢驗及核發牌照事項。
二 汽機車駕駛人與技工考驗及執照核發事項。
三 交通巡邏稽查、違規處理、交通安全教育、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及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等事項。
四 代徵汽車燃料使用管理費及管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項。
五 其他有關汽車監理事項。
第 四 條 本所置技士、課員、技術員、辦事員。
第 五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訂之。
第 九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定之,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