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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34705A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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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掌理公車營運、調度、稽查、票務、績效計核、安全衛生檢查、研考、印信、文書、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之業務等事項。

    二、機務課:掌理車輛材料、物料、油料之供應、管理及修理保養等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課長、站長、課員、業務員。

第五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連江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所屬之車輛及保養廠帳務分別列報。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之一    本處政風業務,由本處派員兼辦。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處為推行處務,得由處長召開處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九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