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自來水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廠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分支機構及員工;置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
第三條 本廠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生產供水課:水源、取水、淨水、水量水壓調配監控、管網改善管理、管線檢測漏與規劃、加壓設備、出水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水質監控、檢驗、調查、管理與改善、工程需求彙整與計畫審查、工程技術與規範制度研訂、工程用地取得、工程業務督導、相關工程資訊系統管理、用水設備審查及水表管理等事項。
二、行政課:經營發展規劃、研考業務、法制、營業管理及用戶服務、財務調度、水價擬定、財產管理、招標採購及物料管理、勞工安全衛生、防災業務及民防業務之規劃、管理、檢查與訓練、應用系統開發、電腦設備管理、水費帳務及單據處理、出納、文書、印信典守、事務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課等事項。
第四條 本廠置課長、課員、安全衛生管理員、技士、業務員、技佐。
第五條 本廠應營運需要,設下列各營運所:
一、南竿營運所。
二、北竿營運所。
三、東莒營運所。
四、西莒營運所。
五、東引營運所。
前項各營運所置主任,督導辦理用戶服務、抄表收費、給水業務及管網操作維護等事項。
第六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定,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