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7年11月08日連企法字第0970034844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或主管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第 三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至少每三年應舉辦一次。
但必要時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年度評鑑時同年度辦理。
第 四 條 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得設置評鑑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衛生局、工務局、消防局、主計室、身心障礙者團體、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於評鑑期間聘兼組成之;其任務為審議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第 五 條 評鑑方式以實地考評及書面審查進行。
第 六 條 評鑑項目本府應於評鑑實施三個月前公告。
第 七 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 組織管理。
二 設施設備及安全維護。
三 專業服務。
四 權益保障。
五 改進或創新措施。
第 八 條 評鑑結果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
第 九 條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本府得核發獎牌及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獎勵金。
第 十 條 經評鑑為丙、丁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依據評鑑結果之各項改善項目,於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備查。
二 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一年內本府不補助及核准委辦業務。
三 本府得遴選專家、學者至機構定期輔導,訂定輔導計畫,機構不得拒絕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