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役男護送入營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95年12月05日連企法字第0950036162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縣) 為維護本縣應徵役男護送入營期間之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役男,指依法徵集通知入營之役齡男子。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入營護送期間,指役男依據徵集令前往指定地點集合之時起至護送役男到新兵訓練單位完成交接手續為止。
第 四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緊急症狀或疾病,護送人員應即送至附近公私立醫院診治,並迅與本府聯絡。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傷亡時,護送人員應即協調當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必要時得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區) 公所兵役單位派員協助,並迅與本府聯絡。
第 五 條 應徵役男入營護送期間,由本府統籌向經營保險事業之機構辦理團體平安保險。
應徵役男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傷殘或死亡者,所需醫療、傷殘、身故給付等費用,由前項受保險之事業機構依法支付,並由本府依法向應負責任之第三人求償。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