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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017603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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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連企法字第0950034734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府行法字第1110017603A號令修正法規名稱及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機關: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及本縣各鄉公所。
二、機構:本府所屬社會教育及事業機構。
三、學校: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四、法人及團體:登記、立案或所在地為本縣之法人及團體。
第三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府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及額度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
三、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前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府政策特殊需求辦理之活動,得全額補助。
第四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依本府公告之獎勵規定及期程提出申請。
    前項獎勵之核給,以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並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為之。
第五條  前條獎勵之方式,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牌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第六條  本府為審查補助、獎勵之申請案,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前項審查小組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或獎勵,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並作為下次補助或獎勵之參考:
一、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未依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三、執行成效不佳。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視或輔導。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