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幼兒教保服務發展,特設
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
一、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事項。
二、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執行推動事項。
三、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事項。
四、其他有關促進幼兒教保服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其他有關幼兒教保服務重大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由縣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人不克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並就下列人員遴聘(派)
之︰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三、勞動主管機關代表。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
六、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八、家長會代表。
九、婦女團體代表。
前項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成
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五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其中一人擔任之。
第六條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
第八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