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研字第 1060006470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公費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報告管理制度,以促進資訊廣泛流通及數位典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本要點所稱公費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人員,係指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出席會議、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提出報告,除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及連江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四、各機關所屬人員因公申請出國時,應由出國計畫主辦單位(機關)統一繕造出國報告人員名冊基本資料表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一),連同出國申請案送本府人事處審核。出國申請案核定後,出國報告人員名冊基本資料表逕送一份至本府行政處研考規劃科備查,以利列管追蹤。各機關並應依「連江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出國報告提出作業檢查表」(附件二)所定督促出國人員依限提出出國報告。
五、出國報告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上網登錄作業。
(二)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處理,或提供可公開部分依上款作業方式辦理。
六、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至連江縣政府網站公務出國報告管理係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http://210.241.9.4/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登錄本機關主辦計畫之出國人員基本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處理事項。
七、本府各機關出國報告辦理上網登錄作業者,應自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3個月內,參照「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如附件三)書寫出國報告提交報告一式二份及電子檔一式一份至行政處研考規劃科,依行政程序逐級送審,審核完成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由主辦機關上網傳送至連江縣政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係統專區,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
八、本府各機關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四)項目辦理審核,本府審核單位為行政處研考規劃科。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於15日內再行依上款所定行政程序陳核。
九、公費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應涵蓋下列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其他類別出國報告得由各機關自訂內容架構。
  (一)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二)過程:依計畫執行的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三)心得及建議:包括與出國主題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十、因公出國報告之審核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人員及各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出國報告應簽陳本府第一層核可。
 (二)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首長以下人員之出國報告由各該一級機關首長核可。
  (三)各國中、小學各級教職及行政人員之出國報告由本府教育處核可。
    (四)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主辦機關如為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或學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報告由主管一級機關審核彙整提出。
十一、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前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出國報告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未依第六點規定登錄及傳送資料或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  規定。
十二、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層轉,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十三、各機關擬定及簽辦公費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及行程,應依下列規定提報本府行政處研考科:
   (一)每年1月30日前,將當年度通過法定預算及過去年度應執行而未執行之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提送行政處研考規劃科列管;後續計畫如有新增、刪除或修改等異動,應於異動確認二星期內通知。
   (二)簽辦公費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行程時,無論是否列入年度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均應會知行政處研考規劃科,於核判後影送行政處研考科存參,如後續有新增、刪除或修改等異動亦同。
十四、行政處研考規劃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各機關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報告之審查及典藏作業:
   (一)審核各機關所提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報告及其電子檔之格式、份數及其內容形式,如有缺失退還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主辦機關修正,各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主辦機關應於行政處研考科退回次日起15日內完成修正重新提送,修正後結果如仍未符合規定時亦同。
   (二)審核確認之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報告,經行政處研考規劃科核章後,由該單位與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主辦機關各典藏一式一份,各機關對其所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報告及電子檔應自行永久典藏及編目列管。
   (三)審核確認之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報告電子檔,由行政處研考規劃科配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政策及規定,傳送至指定之資訊系統。後續並得視經費及實際業務需求,建立數位典藏機制,供網路上不特定對象讀取、複製及列印。
十五、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報告所列建議事項由各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機關自行列管,惟如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報告如具有參考或研究價值,行政處研考規劃科得建議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主辦機關專案簽報縣長核閱、轉送中央或其他相關權責機關參考或採取其他適當作為。
十六、出國人員未於期限內提出國報告者,由計畫主辦機關限期催辦,如仍未依限辦理,除由其服務機關簽報議處外,五年內不得核派出國
十七、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依經費來源定之,經費屬中央者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經費屬縣籌者著作財產權歸連江縣,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但有例外情形,應於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八、本府行政處得安排出國人員於本府舉行之縣務會議或主管工作會報中,提出出國報告分享。
十九、出國報告具下列事實者,計畫主辦機關得簽報敘獎:
   (一)經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決策參採者。
   (二)經採行且對本府業務之改進有具體績效者。
二十、本縣各鄉市公所出國人員所提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由各鄉市公所自行訂定要點辦理,各鄉市公所未訂定要點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