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財政稅務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連企法字第1050031578A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掌理本府財務行政、公產、公庫及菸酒管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其他有關財政等事項,並依法辦理連江縣各項稅捐稽徵業務。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財務管理科:掌理本府各項歲入預、決算之籌編、審議、執行、督導及縣庫財務調度、債務管理、收入憑證管理及彙編審地方總預算、追加減預算、特別預算暨督導鄉財政、縣庫庫款集中支付案件之收件、審核、預算餘額查對、辦理支付作業及支付帳務之處理等事項。
二、公有財產科:掌理縣有財產之管理與監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租出售、督導考核縣屬機關學校公產管理、鄉有房地處分設定負擔、撥用國有財產管理、菸酒管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事項
三、稅捐稽徵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工程受益費稽徵、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之稽徵及單照管理、查緝逃漏稅捐、各項地方稅之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稅務資訊系統分析、設計管理、作業管制、機器操作維護及各稅銷號、劃解退稅、違章漏稅審理、行政救濟、欠稅案件處理及新增地方稅開徵、文書、事務、出納、公文檢核、作業管制、研究發展、法規整檢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之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科長、科員、稅務員、助理員、助理稅務員。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由連江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