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2月30日連秘法字第20238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連秘法字第19579號令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
中華民國90年2月20日連秘法字第02869號令修正第四條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連秘法字第27463號令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93年4月2日連企法字第09559號令修正第四條
中華民國93年5月7日連企法字第13059號令修正第四條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府行法字第1060018499A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府行法字第1120028923A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
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
員擔任。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國民健康科:健康管理與促進、衛生保健業務、婦幼健康、癌症防治、慢性病防治
、中老年健康、職業病防治、視力保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國民營養、衛生所
業務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醫政暨心衛科:醫療法規、政策推動執行、醫療暨護產機構申請設立、醫事人員執
業登記、支援報備、異動等管理、醫院及衛生所醫療資源布建與品質提昇、緊急醫
療救護效能提昇、心理及精神衛生、毒品防治、生命統計、全民健康保險宣導等相
關業務事項。
三、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公共衛生檢驗、食品衛
生檢驗、醫事檢驗機構檢驗品質輔導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高齡暨長照科:高齡健康管理、身障鑑定相關業務、長期照護政策、法規及方案執
行、人力培訓、機構管理與督導、失能、失智個案及家庭照護管理、機構及社區整
體照顧資源布建、輔具購置、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外籍看護工申審及
其他長期照護相關業務事項。
五、食藥暨綜合科:藥政、藥物、藥商、醫療器材商、管制藥品、化粧品及醫療器材管
理及督導有關藥政化妝品、廣告管理事項;食品衛生管理、食品安全管制及健康食
品管理及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衛生企劃、法制
作業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之業務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科員、技士、衛生稽查員、技佐、書記。
前項主管保健、醫政、疾病管制、藥政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一項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
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政風業務,由本局派員兼辦。
第八條 本局得設縣立醫院、各鄉衛生所及其他各種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由秘書代行。
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乙表由本
局訂定,報請連江縣政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