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縣民搭乘海運交通票價補助要點
第一點 本要點依「連江縣縣民搭乘海運交通票價補助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之。
第二點 凡設籍本縣搭乘下列海運航線者,其票價由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補助之。
(一)搭乘臺、馬間海運航線者,票價由離島建設基金補助全票價額百分之三十。
(二)搭乘南、北竿海運固定航線者,其補助價額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三)設籍莒光鄉滿三個月者,搭乘「南竿-莒光」、「東莒-西莒」海運固定航班(含加班)
,其票價由本府全額補助。
(四)搭乘臺馬航線實施「東馬東臺」航班(含加班)之月份,其票價由本府補助全票價額百
分之七十,但以101 年12 月31 日以前設籍莒光鄉者為限。
第三點 南、北竿海運固定航線票價,應經「連江縣海運航線票價審議委員會議」決議,審定票價
上、下限,由海運業者報本府核備後實施,該票價如經本府核定給予優惠者,其差額由本
府補助之。
第四點 受本府委託經營臺、馬及島際間交通之海運業者,申請票價補助差額時,如已接受其他票
價補助或依受委託經營契約應自行吸收者,不另予補助。
第五點 受補助之海運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前一月請領補助款清冊、名冊(如附表)及受款
憑證送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審核後報交通旅遊局,由交通旅遊局核實後將補助款
逕撥入海運業者指定帳戶。
第六點 補助經費來源除第二點第一款由離島建設基金外,餘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七點 受補助之海運業者如有偽造或不當之情形屬實,本府得檢具相關資料提送檢調單位依法定
程序調查處理。
第八點 本要點簽奉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