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辦理國中小及附設幼兒園學生午餐費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連教社字第0940007514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連企法字第1050047138A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連企法字第1050057391A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府行法字第1110019631A號令修正,並自111年5月3日施行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學生身體健康,促進本縣學校午餐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縣國中、國小及附設幼兒園在學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全年度補助二百天,南竿及北竿地區學校每位學生每餐補助新臺幣七十元;莒光及東引地區學校每位學生每餐補助新臺幣八十元。
第四條 各校應於每年度一月一日,八月三十一日前確實審核符合學生午餐費補助資格之學生,並於十五日內,將學生午餐名冊依序裝訂成冊留校備查。
學生轉入轉出,得以個別申請方式辦理增減。
第五條 各校編列學生午餐費用應依本府核定後之金額核實編列預算。
第六條 本辦法經費支用方式如下:
一、補助學生午餐費由學校代為辦理,不得以現金方式發放給學生並限用於午餐相關事項上。
二、為有效控管各校午餐補助費支用情形,本經費之收支帳務處理,學校應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