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私立幼兒園評鑑及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連企法字第1020023323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立案滿一年之私立幼兒園應依本辦法規定接受評鑑。
私立幼兒園設有分班者,應與其本園於同年度分別接受評鑑。
第 三 條 私立幼兒園評鑑方式如下:
一 本府於每年十月辦理私立幼兒園評鑑,依私立學前機構性質、數量、規模等實際情形採幼兒園自評、評鑑小組初(複)評等作業,以引導幼兒教育正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
二 設分班之立案私立幼兒園其評鑑方式為獨立評鑑,不計入原園分數。
三 由本府成立評鑑小組,統籌整體評鑑事項,並每年訂定評鑑實施計畫,於辦理評鑑前四個月前公告及通知幼兒園;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對象、程序、期程、評鑑結果處理、申復、申訴、追蹤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四 條 本府依評鑑結果訂定獎勵標準,其獎勵標準如下:
一 評鑑總分為90分(含)以上為優等,給予獎金五十萬元。
二 評鑑總分為85分(含)以上未滿90分為甲等,給予獎金四十萬元。
三 評鑑總分為80分(含)以上未滿85分為乙等,給予獎金三十萬元。
四 評鑑總分為80分以下為丙等,不給予獎勵。
第 五 條 評鑑未通過之項目,本府應依評鑑委員建議督促幼兒園改善,對於未通過項目需於評鑑三個月內接受追蹤輔導,倘未通過項目仍未改善者,則在翌年評鑑項目中,加重該項目之評分比重。
第 六 條 經費來源為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第 七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