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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試辦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 97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民政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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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試辦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實施要點
一、目的:為落實推動老人福利,肯定老人對社會的貢獻,使其得到妥善居家照顧,並表政府關照之意,特定本要點。
二、發給對象:
  凡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籍設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且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但原籍設本縣因特殊因素遷台後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後遷回本縣滿二年且有實際居住事實,並累計居住本縣達六年者,始得申請,需檢附足資證明文件,且未有下列各情事者得請領本要點補助費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二)領取軍公職、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者。
(三)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榮民就養給與者高於每人每月六、○○○元者,但低於者得領差額。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額合計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
前項老人經公立或區域以上之教學醫院開立證明,必須長期就醫,或
因其他特殊原因,經審核確有未能居住本縣滿183天以上之正當理由
者,始得發給本補助費。
三、發給金額:
  每人每月新台幣參仟元。
四、申請與發放程序:
(一)凡符合發給對象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個人戶籍謄本向戶籍地之鄉(村)公所申請,並由鄉公所初審合符後送請縣政府審定並至自當月份起發給,但戶籍遷出本縣或失蹤、死亡者、次月起停止發給,如有溢領者應追回繳庫。
(二)經核定發給者由各鄉公所每月三日前繕造印領清冊二份(格式如附件二)送府辦理請款,為便利發放得由金融機構轉帳方式、將款逕行撥入發給者帳戶。
五、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或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專戶內支應。
六、本要點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並視本縣財政狀況檢討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另修定之。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