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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文化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藝字第1060008573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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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江縣政府文化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展各項藝文工作,有效運用及管理各
    項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場地如下:
    1.馬祖圖書館一樓演藝廳、一樓藝廊。
    2.民俗文物館一樓演藝廳、研習教室及四樓會議室。
    3.介壽堂演藝廳。
三、凡機關、學校、軍方、立案之藝文團體、協會、民間社團等均可依本要點規
    定申請使用場地。
四、本處所屬場地僅提供辦理藝文展演、學術活動、各項研習、一般集會及其他
    類似活動之用,均應符合各項場地之功能與設置宗旨,惟專案核准者除外。
五、各項場地開放使用時段:
    日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晚間:七時至十時,如提前或延長使用時間應
    事先徵得本處同意。(民俗文物館場地晚間及週一不開放借用)
六、凡申請使用單位應於一週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使用場地名稱、
    活動內容、使用時間及參加人數等,經本處核准後辦理租借手續及繳納相關 
    費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繳費流程如附件(二)
七、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場地使用相關費用。
    1.縣府舉辦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2.縣府核准之非營利性各項藝文活動及社教活動。申請流程表核定層如附件
      (三)。
八、場地使用規範:
   1.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更動電力及燈光音響設備。
   2.所有場地全面禁菸及嚼食檳榔、口香糖等。
   3.所有場地之建築物本身及地面禁止使用雙面膠棉、噴漆、刻劃、打釘、打
     樁或其他具有毀壞之行為。
4.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處得要求申請單位移除。
   5.禁止攜帶寵物入場
   6.服裝不整或穿拖鞋不得進館。
   7.六歲以下兒童須大人陪同進館。
   8.館內不得大聲喧嘩。
九、如舉辦活動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
    用)
    1.活動內容違反國策、相關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2.從事管制活動者。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者。
    4.活動內容涉及煎、煮、炒、炸、蒸、烘烤等方式者。
    5.活動內容有損害建築物及設備之虞者。
    6.其他經本處認定不宜核准借用者。
十、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及設備時,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簽訂保證書(如附件
    四)充分配合本處場地管理人員之管理措施,如有損壞場地及設備情事發生
應負責賠償,否則將依法追繳之。
十一、使用場地期間,除因場地本身或設備所致者外,如有發生任何意外事件均
    由申請單位負完全責任。
十二、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完畢後,立即回復原狀,如經本處會勘未回復原狀
      者,得逕行雇工代為清理修復,如無法修復,應照償賠償,所需費用由申
      請單位負責,否則將停權申請一年。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十四、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公布實施。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