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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六歲以下兒童乘車、船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0840616000000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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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六歲以下兒童乘車、船補助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六歲以下之兒童搭乘公車及島內船舶,以宏揚敬老美德、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及照顧六歲以下兒童,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六歲以下兒童。
三、符合第二點之補助對象,凡搭乘轄內公車及島際船舶者應出示身份證件,查驗後,即可享受免費乘車、船之補助。
四、補助標準:乘車補助-按月補助車船管理處新台幣玖仟元;乘船補助-海運行應逐月將實際乘船旅客名冊統計後按人數每人以船票之半價給予補助,並檢具數量統計表及收據行文本府請領補助款。
五、交通局、港務處、連江航業有限公司及車船管理處應督促所屬駕駛員遵守下列執勤規則:
(一)確實查驗持本要點補助之乘車、船旅客身分。
(二)不拒載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六歲以下乘客。
    (三)保持良好服務態度,不得對乘客有態度不佳情事。
客運、海運業者所屬駕駛員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府稽查或乘客投訴查證屬實者,依契約規定辦理扣款。
六、稽核方式:為瞭解本計畫執行成效,本府得於辦理期間不定期擇派人員抽查搭乘車、船情形,並請交通局、港務處、連江縣車船管理處、連江航業有限公司應協助之。
七、客運、海運業者請領票款如有不實,除申報不實部分不予核發外,並將依法追訴其法律責任。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