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連江縣航空站回饋金之回饋範圍,南竿機場為南竿鄉,北竿機場為北竿鄉。
第四條 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之補助:指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醫療保健事項。
二、獎助學金之補助:指有關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三、文化宗教禮制活動之補助:指有關補助地方民俗節慶及提昇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四、基層建設經費之補助:指有關改善村(里)道路、交通、水利、治安、環境、清潔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遷改建等事項。
五、社會福利之補助:指有關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急難救助事項。
六、公益活動之補助:指與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七、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用。
第五條 本府就每年可分配之回饋金總額,以鄉(鎮)為單位辦理補撥。
前條第七款行政作業費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十,其中本縣各鄉(鎮)公所之費用不得超過行政作業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其分配方式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府應每年擬訂回饋金分配額度,通知本縣回饋範圍內之鄉(鎮)公所依本法第四條用途執行,執行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縣鄉(鎮)公所收受回饋金應依預算法規定納入預算辦理,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抽查本縣各鄉(鎮)公所回饋金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各鄉(鎮)公所應於當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向本府提報回饋金成果報告;如經查核回饋金之支用有不當或未依本府核定之項目運用者,應促其改正或減少、停止後續年度之補助。
第八條 本府辦理回饋金業務,因回饋範圍內民眾陳情反對等事件致無法正常執行時,應暫緩回饋金支付,俟協調完成後始得繼續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