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04年3月12日連企法字第1040010322號令發布
第一條 連江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列附屬單
位預算,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 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三、 政府撥補及分配收入。
四、 違反本法之罰鍰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 補助進用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 購置、改裝、修繕器
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 核發超額進用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 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 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符合本縣人力發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
相關事項。
五、 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六、 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就業需求調查。
七、 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人員及單位。
八、 獎助設置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九、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座談、研討、觀摩等活動。
十、 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宜。
十一、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事宜。
十二、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相關事宜。
十三、 其他經本府核定實施之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基金應在公營行庫或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儲。
第七條 本府為辦理本辦法第五條各款之補助、獎勵或其他相關事項,其申請、
審核、撥款等程序及有關附表文件格式之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八條 本府對於未依基金核定用途使用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應追回補助經費。
第九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
其超過部分應列入以後年度歲入會計帳作為支出之財源。
二、 本基金當年度所列支出有剩餘時,應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第十一條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第十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按年公告之。
第十三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