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以
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連江縣政府工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建築物,係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之私有合法建築物。其混凝
土之氯離子含量,經相關專業鑑定機構鑑定超過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
重建者。
第四條 專業鑑定單位受理鑑定業務時,應設置鋼筋混凝土腐蝕速率檢測系統,實施混凝土及鋼筋檢
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明確具體處理措施。
第五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現象時,應自行委託相關
專業鑑定機構鑑定。專業鑑定機構鑑定時,應就建築物結構安全及建築物氯離子含量作一明確
判定,並將具體之處理建議措施作成報告書,鑑定報告書除送交當事人外,應於三十日內備文
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報請本府處理。
前項鑑定報告,應載明氯離子法定含量、檢測實際含量、取樣位置圖說、對建築物損壞程度及
具體處理措施。
第六條 經鑑定須拆除重建者,由本府依建築法規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並命所有權人限
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前項建築物經報本府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重建;並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
細則第四十條規定,就原容積率 (地下層不計) 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酌予提高。但最高以百分之
三十為限。申請重建時,如有增加建築基地者,新增基地不予容積獎勵。
拆除後提出建造執照申請者,其建築設計原則及審查基準應符合申請重建行為時法令。
第七條 經鑑定可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本府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在指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之具體
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工程完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須委託原鑑定機關(構)複核簽
證。
前項指定期限,建築物所有權人如有正當理由,得向本府申請展延。
第八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委託鑑定機關(構)完成全幢(棟)建築物之鑑定,
鑑定結果為「須拆除重建」或「可補強或防蝕處理」之案件,本府予以委託鑑定之建築物所有
權人補助鑑定費用百分之六十,惟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其補助要點由本府另訂
之。
第九條 氯離子建物於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前,其所有權人得向本府申請發給證明,以向稅捐稽徵機
關依房屋稅相關規定,申請減免房屋稅。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