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執行單位為連江
縣政府工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三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評估機構:指內政部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
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二、 評估人員:應為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
構工程技師,並參加內政部主辦或所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
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講習會,取得結訓證明文件。
三、 審查機構:指置有五名以上審查人員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並
經本府公告為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審查專業技術團體。
第四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
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
三、其他內政部另有規定者。
第五條 本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額度規定及總樓地板面積認定
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
辦理。
本府之補助額度屬固定費用,評估機構及審查機構之收費標準如高
於補助額度時,超出部分應由申請人負擔。
第六條 申請案件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
款規定者,本府不予補助。
第七條 本府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作業流程如下:
一、補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流程如附圖一。
二、補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流程如附圖二。
第八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者,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
同意書。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本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除前四款文件外,並須檢附初步評
估結果報告書影本。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九條 評估機構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評估經
費之請款作業:
一、申請函。
二、補助核准函。
三、申請案評估報告書,內容應含審查機構審查結果(一式三份及
電子檔光碟片)。
四、補助評估費用之請撥領據。
五、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六、評估清冊。
七、其他指定文件。
評估機構完成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並經審查機構審查完竣後,
審查機構應檢具前項及下列所定文件向本府辦理請款作業,經核准
後撥付評估費用予評估機構,審查費用予審查機構:
一、補助審查費用之請撥領據。
二、審查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第十條 其他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之相關事宜,由本府公告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於十五日內補
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並得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或造假之情事。
二、除案情特殊,經本府個案核准外,申請人未於執行評估期間配
合評估,致逾期未完成評估事宜者。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