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江縣政府(簡稱本府)為使本府所屬各機關迅速、確實有效提供「連
江縣1999縣民服務熱線」,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話務服務範圍與定義:
(一)話務人員:由本府值日(夜)人員擔任。
(二)諮詢服務:由話務人員提供一般性、告知性的政府資訊諮詢服
務。
(三)轉接服務:由話務人員轉知民眾詢問事項予業務單位,由承辦
人回覆民眾之服務。
(四)申訴服務:由話務人員受理民眾以電話陳述、舉發行政違失或
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等具體申訴案件。
(五)派工服務:由話務人員受理民眾以電話反映有關維護公共安全
及緊急事故,如路燈損壞、水溝淤積、路面坑洞、道路漏油、
公廁環境衛生、垃圾點通報、捕捉流浪貓狗等。
三、諮詢服務處理原則
(一)話務人員提供一般性、告知性的諮詢服務,如民眾諮詢涉及行
政專業判斷或非縣政服務範圍,應轉請權責單位(機關)回復,
或請民眾改撥適當電話洽詢。
(二)為維護話務人員提供諮詢服務之正確性,各單位(機關)應配合
辦理下列事項:
1.各單位(機關)應將業務常見問答資料登錄於本府網站「常見
問答」項下,以口語化方式撰寫,以達實用性及適切性,且
應定期檢視更新。
2.各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應督促所屬,即時將活動訊息登錄於
本府網站「年度活動」項下,以利話務人員查詢資訊。
3.本縣如發生緊急事件(含災害資訊,如停班停課、土石流警
戒及縣政重大訊息),各單位(機關)應於事情發生後立即將
災害訊息公布於本府網站並告知話務中心。
(三)若民眾詢問問題涉及行政專業判斷,或無管轄權限回答之問題
,應請權責單位(機關)承辦人回復,承辦人若無法立即回復,
應查明相關資訊後再提供外撥回復服務。回復時限原則以半日
(4小時)為限。
(四)若案涉跨單位權責,受理單位應轉請相關業務單位(機關)提
供外撥回復服務,回復時限原則以半日(4小時)為限。
四、轉接服務處理原則
(一)話務人員轉接權責單位(機關)如遇忙線,撥號2次仍無法順利
接通,則將電話轉接機關首長或代理人,再交由承辦人員提供
外撥回復服務,回復時限原則以半日(4小時)為限,單位(機關)
首長應了解並追蹤陳情事項是否依限處理。
(二)單位(機關)人員如有全部參加會議或外勤之必要時,至少需指
定一人留守辦公室,避免電話無人接聽之情形。單位(機關)人
員如全部參加會議或外勤,導致電話無人接聽之情形,其分機
電話應事先設定跟隨至其他科(課)或委請其他科(課)同仁接
聽,協助接聽人員應先行登錄事由,再交由承辦人員提供外撥
回復服務,回復時限原則以半日(4小時)為限。
(三)各單位主管應要求同仁優先接聽話務中心轉接電話,俾降低忙
線機率,使話務人員得以最快時間完成話務轉接工作。
(四)各單位(機關)應指定專人登錄話務中心案件,並建立為民服務
登錄簿,追蹤承辦人處理進度是否依限完成。
五、申訴服務處理原則
(一)話務人員針對民眾反映申訴事項,應逐一依案確實登錄「連江
縣1999縣民服務熱線紀錄管制表」(如附表1),並立即通知主
辦單位處理。若遇假日,通知主辦單位主管或代理人派員處理
。
(二)處理時限因天然災害至全縣停止上班日數應予扣除調整外,因
個別因素而無法作業者,一律不予調整,逾限或積壓者將依連
江縣政府公文管制與考核獎懲作業要點辦理。
(三)申訴案件區分主辦及協辦機關者,協辦機關應於處理時限內,
將處理情形告知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統一彙整後答覆民眾,
主協辦機關皆應落實橫向聯繫以釐清民眾問題關鍵。
(四)如無法確定受理單位,由本府行政處請示秘書長裁示。
(五)本府行政處對於申訴案件處理結果須進行不定期查證,查證結
果將提報主管會議檢討。
六、派工服務處理原則
(一)話務人員針對民眾反映派工事項,應逐一依案確實登錄「連江
縣1999縣民服務熱線紀錄管制表」(如附表1),並立即通知主
辦單位處理。若遇假日,通知主辦單位主管或代理人派員處理
。
(二)派工服務案件項目係經權責單位(機關)就業務範圍所提供,如
附表2「派工項目及處理時限表」。
(三)派工案件區分主辦及協辦機關者,協辦機關應於處理時限內,
將處理情形告知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統一彙整後答覆民眾,
主協辦機關皆應落實橫向聯繫以釐清民眾問題關鍵。
(四)如無法確定受理單位,由本府行政處請示秘書長裁示。
(五)若非本府權責業務,如停電、斷訊停話等,話務人員亦應盡力
協助,通知相關單位處理,或協助查明權責機關。
七、為民服務案件處理原則
(一)為民服務案件聯繫窗口如有異動,各機關應於異動前2日通知
話務中心,以確保話務中心轉接電話之正確性。
(二)為民服務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單位(機關)聯繫窗口應於
管制期限屆滿前通知話務中心辦理解除列管:
1.案件內容非屬本機關權責。
2.案件地點非屬本機關管轄。
3.無具體地點或地點資訊不足,且無法向來電縣民詢問者。
(三)前項第1、2款之情形,受理單位應先轉知權責單位派員處理,
由權責單位登錄備查。
八、為民服務案件處理原則
(一)同一報案地點於案件辦理時限內重複通報同一事項者,各單位
(機關)得併案處理。
(二)人民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
三條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等連絡方式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
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
陳情者。
九、其他規定
(一)本府各級人員辦理1999分辦任務應注意民眾隱私資料之保護
,對民眾隱私資料保護或分辦任務有重大貢獻及重大疏失者,
本府行政處得專案簽核辦理獎懲。
(二)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本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
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