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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縣長信箱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8年06月24日府行資字第1080024460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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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處理縣長信箱陳情案件之效能及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 任務分工:
(一) 本府行政處:
1、 行政處縣長信箱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收信,依業務性質分派至各單位辦理。
2、 工作小組負責綜整各單位處理情形,經本府權責長官核可後,上網回復陳情人。
3、 工作小組負責管制陳情案件之處理進度,對於有延遲之案件應主動稽催。
4、 對於非本府權責之陳情案件,由工作小組函請主管機關處理,並上網回復陳情人。
5、 負責縣長信箱網站之維護。
(二) 本府各單位:
1、 負責陳情案件之處理,應於收到案件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形,經權責長官核可後回復工作小組,另將處理情形及相關檔案傳送至工作小組指定之信箱,並註明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2、 接獲陳情案件後,經查陳情內容尚涉及本府其他權責單位,應於收到案件之次日起1個工作日內以電話告知工作小組承辦人辦理加分作業。
3、 對於非權責之陳情案件,應於收到案件之次日起1個工作日內述明理由及建議改分單位,經權責長官核可後,退回工作小組重新分派。
4、 對於非本府權責之陳情案件,應主動查明權責單位後回復工作小組。
三、 陳情案件處理原則:
(一) 對於陳情人陳述的問題,應設身處地考慮其心情感受,以同理心看待問題。
(二) 應以口語化、親民的語氣撰擬處理情形,並註明承辦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以便民眾查詢。
(三) 不得洩漏陳情人姓名及電子郵件位址等相關資料,如屬檢舉、控訴性質,處理單位應予保密。
四、 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工作小組簽請本府權責長官核可後結案:
(一)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 與縣政無關之意見、廣告、邀請函、重複信件等。
(三)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四) 已回復陳情案件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
(五)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六) 其他經核定免予處理者。
前項第(三)至(五)款處理情形,由工作小組上網回復陳情人。
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