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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縣民卡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3年03月21日府行法字第1130013139A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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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縣民卡管理辦法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連江縣縣民卡(以下簡稱縣民卡)申請、製作、發放、使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縣民卡:指縣民用於公共服務與個人相關事務,具有下列功能之智慧卡:
  (一)資訊儲存:記錄持卡人身分識別資料。
  (二)資訊查詢:查詢縣民卡使用資訊。
  (三)電子支付: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使用縣民卡內之電子錢包。
 二、發卡單位:指受理申辦、換(補)發縣民卡之單位、機關(構)、學校。
 三、身分識別資料:指個人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住址及相片等資訊。
 四、合作單位:指縣民卡合作推廣機構、縣民卡特約商店及其他與縣民卡業務往來之機構。
第四條
縣民卡使用範圍及使用方法,於縣民卡相關網站公告明示。
第五條 
縣民卡基於功能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學生卡:於本縣學校就讀之在學學生,包括國民中學、馬祖高中與國立海洋大學馬祖校區。
 二、優待卡:於本縣國小就讀之在學學生。
 三、敬老卡: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四、愛心及愛心陪伴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縣民或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一人。
 五、普通卡:
  (一)年滿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且不具備前四款資格並於本縣設籍之縣                 
                民。
  (二)設籍本縣縣民之外籍、大陸、香港或澳門之配偶並居住於本縣者。
  (三)未成年人申請本卡,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六條
  本府為發行縣民卡,相關發卡單位及專責機關權責如下:
 一、教育處:統籌辦理國中小學生卡、優待卡之申請、印製、發放、換(補)發。
 二、馬祖高中:辦理馬祖高中學生卡之申請、印製、發放、換(補)發。
 三、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馬祖校區:辦理海洋大學馬祖校區學生卡之申請、印製、發放、換(補)發。
 四、民政社會處:協助提供社福及新住民資料。
 五、各鄉戶政事務所:辦理普通、敬老、愛心、愛心陪伴卡之申請、印製、發放、換(補)發。
 六、行政處:辦理縣民卡管理平台及製卡採購作業與規劃、推動縣民卡使用範圍、功能及應用領域之納入、擴充等事宜及相關作業規定。
  前項相關專責機關對於辦理發放縣民卡,應充分發揮橫向聯繫功能,並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相關權責機關,就業務分工、事務劃分等事項協調辦理之。
第七條
本府各機關學校應完整及無償提供縣民卡相關資訊,並配合推動縣民卡之管理與服務。
第八條
  持卡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重新申請換補新卡,費用由持卡人自行負擔,並酌收卡片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為原則:
 一、遺失。
 二、污損、殘缺致無法辨認、讀寫。
 三、持卡人因個人因素致持卡人身份變動須更換卡片者。
  如因特殊需求、工作環境等因素,須自行訂定費用之相關單位,應向本府提出並經同意後,以規則、須知或說明另訂之。
第九條
前條以外因素致持卡人身分變動需更換卡片者,得免費換發。
第十條
縣民卡於廠商之一年保固期限內,因卡片本身瑕疵而不能使用者,持卡人得向各發卡單位確認後進行換發。
第十一條
   縣民卡之申請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發卡單位申請核發;依第八至十條規定重新申請,換補新卡時亦同。
   前項申請所需文件,由行政處依縣民卡不同功能及性質分別訂定之;並應於申請時明確且充分揭露予申請人。
   縣民卡申請文件由發卡單位保存五年,屆期後可辦理銷毀。
第十二條
縣民卡之申請、領取,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繳驗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委託書及申請表辦理。
第十三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縣民卡,不得出借及轉讓,因出借、轉讓或遺失等行為,造成個人損害,應自行負責;出借、轉讓、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縣民卡牟取非法利益或惡意破壞縣民卡應用系統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未設籍本縣且持有本縣縣民卡之居民,有關乘車船優惠比照本縣縣民,其費用由教育處、交通旅遊局及民政社會處各依「連江縣學生南北竿車船交通費補助要點」及「連江縣縣民搭乘海運交通票價補助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