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為加強培育地區優秀運動選手並對優秀運動教練給予適切獎勵,進而提升運動水準,倡導全民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為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
(一)現為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連續設籍本縣滿六年以上者。
(二)現為本縣縣民,曾設籍本縣滿十年以上,且曾就讀本縣各級學校滿四年以上者。
(三)現為本縣縣民,連續設籍本縣滿二年以上,且合於第六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之資格者。
(四)現為本縣縣民,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代表「本縣機關、學校、社團」參加第六條第九款至第十五款之賽事且合於資格者。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第四條
體育績優獎勵之申請向本府教育處申請。
第五條
申請方式為符合下列之一:
(一)本人提出申請。
(二)由主辦單位、學校、機關、社團推薦申請。
第六條
(一)本辦法所稱優秀運動選手係指本縣籍之運動選手,且最近一年內,符合以下賽事成績者可獲得以下獎勵:如附件一
(二)有關本縣籍指導教練獎勵金規定如下列各款:如附件二
(三)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連續兩屆第一名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連續三屆發給獎金新臺幣七萬元,連續四屆發給獎金新臺幣九萬元,連續五屆發給新臺幣十一萬元。指導教練比照其所指導之運動員獎金三分之一發給。
第七條
合於前條各款之選手或教練,應於每年賽事結束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或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
第八條
申請體育績優獎勵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具詳細記事之戶籍資料。
(二)秩序冊或官方網站下載之秩序冊(並附上網址)。
(三)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四)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五)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第九條 附則:
(一)「代表本縣」之定義:凡代表連江縣參加比賽,其報名須由本府核定。
(二)獲獎之選手如有違背運動精神者,不予給獎(已領之獎金由本府追繳)。
(三)本辦法之獎勵不含邀請賽、表演賽、友誼賽、選拔賽、聯誼性活動或其他非正式錦標賽。
(四)具獎金之賽事不可重複申請本辦法獎金。
(五)本辦法依各賽事秩序冊所列之實際參賽人數、組數或隊數名額錄取規定給獎之。
(六)如賽事秩序冊未具有參賽人數、組數或隊數名額錄取規定,則各賽事項目需達(含)五縣市以上報名,且參賽人數、組數或隊數需達五人、五組或五隊以上,始適用本辦法獎勵。
(七)未檢附完整申請資料,導致無法判斷成績,將不予獎勵,亦不另行通知。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下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