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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都字第1090043912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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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設置要點依據台(88)內營字第八八七四ΟΟ九號令修正發布「建築物無障
    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
    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連江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處為管理單位。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四、連江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二人由本府分別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四人。
(二) 專家或學者一人。
(三) 建築師公會二人。
(四)本府工務處業務主管二人。
(五)本縣衛生福利局相關業務主管二人。
    (六)本府教育處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業務主辦單位人員兼任,另置幹
  事由主管機關就相關單位現職人員派兼任之。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為之。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交通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基金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