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建築線指定(示)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依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要點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縣主管機關訂定之。
縣主管機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日起十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給申請人,但須會同其他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五日。
三、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圖,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指示申請圖。
(二)申請書各欄應詳細填寫,申請人應蓋章。
(三)申請書(含地籍套繪圖、位置圖、現況計畫圖)應詳細繪製。
地籍套繪圖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或以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時,該現有巷道之全部位置圖,並應標明建築基地之地段、地號、樁位、方位、基地範圍及鄰近各種公共設施、道路之寬度並以綠色實線標示申請基地境界線以及紅色實線標示欲申請指定(示)之建築線位置,其比例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基地位置圖比例應與該都市計畫圖比例相同。並應簡明標出基地位置、附近道路、機關學校或其他不明建築物之相關位置。
現況計畫圖應標明地形,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溝渠、所使用到之樁位成果,若為現有巷道則應盡可能標明點之距,其比例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四、面臨已公告之計畫道路而樁位尚未釘定者,其建築線之指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線基地面臨已公告之計畫道路而樁位尚未釘定者,建築基地申請得依道路現況之中心線暫為計畫道路中心線,除應退縮之道路用地外,且依面臨計畫道路之寬度再行退縮十分之一為指定牆面線,其退縮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五、建築基地在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內未臨接計畫道路,但臨接現有巷道屬實者,得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建築。
六、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仍應指示計畫道路之邊界線為建築線,但該現有巷道為公有土地或未登錄地時,不在此限。
七、現有巷道之認定有疑義且經主管機關認有公益上之需要時,得提請「本縣既成道路認定及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建築線指示(定)圖有效期限為八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八、現有巷道寬度之計算:
(一)兩旁或一旁有排水溝或斷崖者,以水溝內緣為準計算其寬度。
(二)無排水溝者,以該巷道兩旁建築物或圍牆之最小淨距離為準,計算其寬度。
(三)兩旁建築物包括陽台但不包括屋簷。
九、面臨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之核定,應以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線作為建築線。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減為二公尺。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因而退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者。
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十、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得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應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但依法申請建築所留設之私設通路,其原面臨該通路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及修建者,不在此限。
十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將現有巷道納入為細部計畫道路。
十二、面臨現有巷道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除依本要點辦理外,仍應建築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