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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縣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110年8月23日府民勞第1100035158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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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獎勵連江縣(以下稱本縣)縣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技術士證照,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縣民,係指申請時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且十八歲以上、六十歲以下或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者之在本縣縣民。
三、本縣縣民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照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但已申請其他機關之獎勵者,不在
    此限。
    若同一年度內取得同一級別之技術士證照者,僅得申請一次獎勵。
四、向本府申請獎勵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十八歲者不需檢附)。
   (三)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附件二)
   (六)未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獎勵之切結書。(附件三)
   (七)自我檢視表。(附件四)
   (八)查詢戶籍資料同意書 。(附件五)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應檢附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五、本要點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20,000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6,000元。
六、應於取得之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所定之獎勵名額及額度應依本府受理先後順序定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已申請者,次年再予優先辦理。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