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
二項、第六項、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五項、不動產經
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事件,建
立行政裁罰之公平性,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
查等事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前點有關違反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規定之罰鍰分攤
原則如下:
(一)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
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
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
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
數分算。
(四)買賣雙方分算後之罰鍰金額取至整位數(小數點以下不計入)。
(五)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
記者,賣方免罰。
四、依第二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本府得視個案情形,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經敘明理由後,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
減輕處罰。
五、本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於三
十日內全部繳清;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