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條件特殊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認定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
項(以下簡稱同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物配置在坵塊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五
之位置或百分之五十五以上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時,需擬具適當之坡
面穩定設計,並由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得不受同項本文規定之限
制。
第三條 該審查小組委由建築師公會或相關技師公會籌組,並由該公會
(以下簡稱受託公會)理事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而參
與審查小組人數至少邀請三個以上建築師公會或相關技師公會派員
會同審查,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之。
第四條 申請審查案件申請人為該案件之起造人,申請審查時應逕向受
託公會繳納審查費用。
審查之收費標準及審查程序由受託公會訂定並報請連江縣政府
核定。
第五條 申請審查之案件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地質鑽探報告書。
三、基地實測地形圖。
四、配置圖。
五、環境地質圖。
六、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等相關資料(審查時需由建築師及
專業技師報告)。
七、其他經審查小組認為有必要檢附之文件。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