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江縣政府文化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展各項藝文工作,落實場地
管理,鼓勵具有潛力之藝術家創作及展出,提升本縣藝文展出及欣賞
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展覽廳之使用,分申請展及邀請展二種方式。擬申請者於本處馬
祖民俗文物館一樓特展室展覽舉辦展覽者,均應依申請方式辦理,經
本處審查後排定檔期。馬祖民俗文物館開放時間為每週二至週日自上
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每週一休館不開放。
三、申請展:
(一)申請資格:凡國內外公私立藝術團體、機關、學校或個人創作者,
均得向本處申請。
(二)申請者應依據本處公告期間,提出下一年度檔期申請(翌年檔期)。
申請者應繳交下列資料:
1.展出計畫。
2.展出作品照片電子檔或作品集 (以4*6以上為原則,尺寸統一)。
3.展出者個人簡歷資料(團體展或成果展需附參展名冊乙份)。
並以中文正楷註明名稱、類別、規格等。不合規定者,本處得逕予
退件或要求補件。
(三)審查:
由本處邀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於每年11月召開會議審查,以本
處實際公告時間為準,經審查通過者由本處協調安排檔期。
(四)通知:本處將依審查結果排定檔期,並正式將相關事項通知申請者
。
(五)檔期安排:
本處展覽場地之使用,由本處依情況安排檔期,每檔以一個月(含
佈、卸展)為原則,本處保有展覽檔期安排之最終決定權。
(六)展出之簡介版、請柬、書籍印製、作品之佈卸展、包裝、運送、保
險、記者會、開幕茶會(須於半個月前知會展覽承辦人)、剪綵及
其他相館展覽事宜暨費用,概由申請者自行負責、負擔。展出文宣
資訊請於展出前一個月提供予本處展覽承辦人放置本處網站。
四、邀請展:
(一)邀請展由本處依展覽計畫邀請著名之藝術家、藝術團體及學校機關
辦理之。
(二)邀請展出對象,須以具有下列資格者為原則:
1.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擔任藝術相關課程教學並具有
講師以上資格者。
2.曾任縣(市)級以上藝術展覽評議(審)委員者。
3.曾任國際著名藝術展覽會之評議(審)委員者。
4.曾獲全國美術展覽、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前三名或受邀請展出者。
5.藝術成就蜚聲國內外且見諸著錄者。
6.具藝術教育功能之國際交流聯展或具國內專業性藝術年度展演之
機關構或團體。
7.對馬祖地區藝文及美學推動,有顯著貢獻者或藝文團體。
(三)受邀請展出者(團體或學校機關)需於約定時間內備齊作品集、展
覽邀請表及作品清單(詳如附件一、二,格式用紙可於本處網站
http://www.matsucc.gov.tw展覽申請下載),連同有關資格證明
文件送交本處查核,必要時,由本處提交展品審查委員會審議。
(四)邀請展,本處為主辦機關,除作品由受邀者免費供展外,有關受邀
者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宣傳、佈展、卸展及展出請柬、海報、
大型看板之設計印製、郵寄事宜,均由本處辦理,另配合展覽之藝
術教育推廣活動得與本處共同研商,其所需經費在額度內由本處負
擔;受邀者亦勿須繳交場租費。
五、佈置及宣傳:
(一)本處展覽場地之使用,由本處依情況安排檔期,每檔以一個月(含
佈、卸展)為原則,每日開放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週一
休館)。展場佈置所需人力物品,統由展出單位自行負責。展場佈
置應限於各展覽場地範圍內,若逾越範圍,經本處告知拆除而不履
行者,本處有權代為拆除,並不負任何損壞責任。
(二)佈置期間所需物品,除本處提供之借用清單中之項目外,其餘物品
均由展出單位自備;另搬運借用設備之人力,展出單位需自行安排
,展覽結束後,應如數歸還及復原,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補足或
照價賠償之責。
(三)佈置時搬運展品及器材等之車輛,可至地下一樓暫停卸貨,總高度
不得超過2公尺。
(四)展出有關之宣傳由展出單位負責,展覽期間宣傳單可置放於一樓大
廳服務台,海報可於各展覽室宣傳空間張貼,惟前述宣傳品需報經
本處核備始得放置。
六、展品安全及場地維護:
(一)展出作品請展出單位自行投保,展覽期間現場所需看展人員均由展
出單位自行安排。展出之作品並由展出單位自負保管之責,本處不
負保管責任。
(二)為維護展覽室的禮儀,請著一般正式服裝進入會場,以保持會場氣
氛優雅。展出期間相關秩序之維持,請展出單位自理。
(三)展出單位如有計劃提供餐飲、茶點之情形,應先經本處許可並在本
處指定地點進行,一樓常設展區域非經許可,館內展場嚴禁食物攜
入與食用。
(四)展出單位於展覽期間應維護場地清潔,會場內外放置之花籃應置於
本處指定之擺放區域,同時限於館方通知清除日下午五時前清除完
畢;若放置之盆景一旦凋謝或落葉,應盡速清除並自備專用垃圾袋
裝妥集中放置,以保持展覽期間地面清潔乾淨。
(五)展出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
環境衛生之維護。場地使用完畢後,應將展覽期間所佈置張貼之布
條、海報及文宣品清除乾淨。場地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
償責任。
七、其他事項:
(一)展出單位於展覽期間,請勿發生任何商業行為,否則將立即終止使
用。
(二)農曆春節展覽場地停止開放,農曆春節之該檔期不對外提供使用。
(三)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停止開放時,本處取消原訂之展覽
活動,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四)展出單位因故取消展出,應於展覽檔期3個月前書面通知;如非因
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並逾前述期間放棄使用;使用之檔期並不
得私自轉讓。
(五)本處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展覽檔期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
。如無法改期者,申請人不得異議並拋棄任何賠償請求權。
(六)本處基於教育及縣政推廣,對於展出作品有攝影、出版及播放等非
營利使用之權利。
八、本要點經奉核定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