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消防局員工宿舍管理要點
一、目的:連江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救災任務需要及兼顧編制內人員家庭生活,設置或指定
部分宿舍,提供編制內之人員借用,藉以提振工作士氣,鼓勵長期留任本縣服務,爰依行政院頒
之「宿舍管理手冊」訂定(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宿舍管理:
(一)本要點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本局宿舍之借用暨管理事項,由行政科負責管理
(二)本局宿舍之借用人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1.遵守公共衛生。
2.維護公共安全。
3.維護公共秩序。
4.愛護公有財物。
三、宿舍申請資格:
(一)本局編制內之正式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規定申請借用宿舍:
1.有配偶(或同性伴侶註記者)。
2.有未成年子女。
3.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隨居任所者。
4.申請人或其配偶(或同性伴侶註記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
(1)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
遷出。
(2)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3)本人或配偶現為駐地單位所在島嶼之其他房屋所有權人。
另配偶(或同性伴侶註記者)雙方同為本局同仁者,借用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二)借用優先次序:
1.職務宿舍座落地駐地分隊人員。
2.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本縣內無自有房舍者。
3.其他(宿舍不足時抽籤決定之)。
(三)義消人員於夜間協勤駕駛救災車輛者,由本局提供宿舍借宿。
(四)宿舍借用,由行政科負責分配,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自行更換。
四、本局人員申請借用宿舍時,合於借用規定者,照下列程序辦理借用手續:
(一)填具申請單(如附件一)由其工作單位主管與會計及人事單位主管蓋章證明後,送行
政科登記。
(二)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經核定准予借用者,本局行政科與申請借用人簽訂宿
舍借用契約(如附件二)。
五、宿舍經訂約准予借用後,如借用人於借用核定卅日內不遷入者,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先核
備者外,概以棄權論。
六、宿舍管理費及水電費收費規定:
(一)收費標準依連江縣政府宿舍分配及管理要點規定,宿舍每間每月收取管理費捌佰元整,
不足月者以月計算,於每年6月、12月繳付,並依規定繳交縣庫。該宿舍設施、空調及
相關維修,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借用期間應繳納之水電、電信(電話)、瓦斯、公共區域水電及其他所衍生之相關費用
,由借用人自行負擔,每間每月伍佰元,由本局行政科協助分攤本局水電費支出。
七、宿舍借用人應遵守事項:
(一)宿舍借用人員搬離宿舍時,應辦理遷出手續,並將所借用宿舍設備及傢俱點交清楚。
(二)宿舍借用人離職、出國進修、退休及符合借用條件消失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宿舍﹔受
撤職、免職處分人員應於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出者,即依法處理。
(三)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私自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其他用
途等,違反者即終止借用權利,立即遷出外,並依法處理。
(四)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借用契約書上各項規定,經查明屬實者,依規定處理。
(五)宿舍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傢俱應做妥善管理及負愛護之責,其因借用人之過失所發
生之缺損,應依照財產管理規則之規定負責賠償。
(六)宿舍因天災事變即不可抗力,致遭損壞者,應會同本局行政科填報災害狀況,報核待修。
(七)宿舍借用人如自費修繕、改造宿舍任何部分,必須簽報核准後方可施工。惟借用人遷出宿
舍時,不得拆除或要求補償費。
(八)宿舍內必備之傢俱,由本局規定種類、數量於借用時點交借用人,爾後損壞概由借用人負
責修護。
(九)於住宿期間如遇火警或重大災害,應協助出勤救災。
(十)住宿人員由駐地單位主管每季考核,如不符居住規定、破壞管理規則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
事則請其遷出,不得持續借用。
八、本要點所未規定事項,悉依中央所頒佈之事務管理規則宿舍管理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