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一、 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八條
訂定之。
二、 本補充規定適用於連江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及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
三、 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個月者
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校長同意不得在外兼課
、兼職。
四、 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應公開甄選,其甄選作業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五、 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聘期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
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
(二)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學年起日
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
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
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配合本府及學校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學
習活動、進修研習及臨時交辦任務等需要返校服務。
各校聘任之長期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
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規定資格者,經該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之教師名冊應報請連江縣 政府備查
;任一長期代課、代理教師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各校聘任之長期代課及代理教師(含再聘)相關甄選資料、教評會會議紀錄
等免報府,請各校自行妥善留存,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聘任之代理、代課
教師(含再聘)名冊報府核備。
前項「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
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六、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校得視
需要終止聘約,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至
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明訂於甄選簡章及聘約中。
七、 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其現職服務單位同
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且兼課節數每週以四小時為限。
八、 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課、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國民中小學以兼
課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
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兼課、代課時數,校內、外
應合併計算。
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課、代課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九、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整學期兼任、
代課之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課、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
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
現行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或代課節數,其鐘點
費之支給,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或代課節數
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或代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
未滿一週之超時或代課授課或代課節數。其代課鐘點費之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授足本身每週最高基本節數後,始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給;其兼任課程並應明
確標示於課程表。
兼任及代課教師之鐘點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
費支給基準支給之。
十、 兼任、代課教師兼任、代課畢業班課程,於學生畢業後,因無實際授課,不得
支領兼任、代課鐘點費。
十一、 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授課月數核支,並報府敘薪。
十二、 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
代理教師待遇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
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或在代理期間經進修取得新學歷者,不得比照編制內
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但服務於本縣莒光鄉、東引鄉各校具有合格教師證
後之代理教師,以服務莒光鄉、東引鄉各校之代理年資提(改)敘薪點,採計最
高至245點。
十三、 兼任、代課或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先
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覓人員代課、代理,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
領。
十四、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
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 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差假管理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規定準用「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獎懲比照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代理教師經本府核准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給予
休假、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十六、 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經再聘者應註
明再聘次數;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
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短期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用,由教務處主辦,人事單位協辦,並依照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補充規定審核,經校長
同意聘任後造具名冊。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兼導師或代理導師者,按實際在任日數比率支給
導師費。
十七、 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須以學校特殊
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 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