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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推動食農教育有功人士及團體選拔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113年1月5日府產農字第1120060237號函
法規體系: 產發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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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政府推動食農教育有功人士及團體選拔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食農教育之推動,鼓勵對本縣食農教育
    有特殊貢獻人士、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本縣食農教育對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個人組:國民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團體組:
       1.法人團體: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2.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食農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3.學校及幼兒園: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食農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
         事食農教育,績效卓著。
       4.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5.社區:從事食農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三、前項第二款團體組,除政府機關(構)外,應依法設立二年以上。
四、參選者應檢具下列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如附表一、二)。
   (二)食農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五、曾以同一事蹟接受本府各機關表揚者,不得再予推薦。
六、推動食農教育有功人士、團體由本府食農教育推動會議上頒發獎狀表揚。
七、推薦案件如經由本府初審查通過,條件若符合中央之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將依中央獎勵
    辦法程序送件至中央主管機關參加中央所訂定之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複審。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