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立醫院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一 條
為提升縣立醫院醫療水準及有效運用本基金,使本基金管理能發揮最大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制附屬單位預算,以縣立醫院為管理單位,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縣立醫院之醫療收入提撥款。
二、由政府依預算程序提撥之補助款。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相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支用範圍如下:
一、管理成本支出。
二、醫療成本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研究發展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制及執行、預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資金之存儲,依連江縣縣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縣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支,並得為定期存款、購買政府公債或國庫券。
第
七 條
本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規定訂立會計制度。
第
八 條
本基金於年度結束時,若有餘絀,得轉列下年度預算之編列。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