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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北竿40據點空間認養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產商字第1130014575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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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北竿40據點空間認養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有效活化北竿40據點空間,鼓勵公私機構、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及個人認養以提升管理維護工作,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及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
 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認養標的,係指本府經管之北竿40據點空間。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

四、本要點認養人得為公私立機構、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及個人。

五、本要點認養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本府得視認養標的現況,斟酌調整認養期間。

六、申請認養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認養計畫書,送經本府審核許可後,簽訂認養契約。

七、認養標的用途:作為綠美化、水土保持或人行步道及其相關設施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及為任何收益行為。

八、認養方式:

(一)   認養標的內之所有設施。

(二)   認養標的內之局部設施。

(三)   認養標的內之零星設施。

(四)   其他經本府指定之認養設施。

九、認養標的之維護管理事項:

(一)   植栽綠地養護:包含澆水、除草、施肥、除蟲、枝葉修整扶正及清潔維護等。

(二)   設施管理:包含環境清潔維護、設施檢查、維修通報。

(三)   認養標的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或人為毀損時,認養人應速通知本府處理。

(四)   認養標的遭他人違規使用之處理與通報。

(五)   認養契約指定之其他事項。

十、認養人應依認養標的之原定用途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經本府同意始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出認養標的之改善計畫,並據以辦理。

(二)於認養標的之所在處舉辦民俗、體育、藝文、文化、環保等活動。

(三)設計認養名牌之型式、規格、圖樣及擺設位置,並於認養期滿或終止契約時自行拆除或遷離。

(四)將認養契約權利義務之一部或全部讓予他人。

十一、認養人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本府檢查發現績效不彰或違反契約行為,經通知認養人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認養。

十二、本府對於認養標的若有其他用途,得通知認養人後終止認養契約。

十三、認養人於認養期間,無需向本府支付認養標的使用費,惟應自行負擔認養標的之各項維護管理費用,另水費以每期(2個月)1,500元、電費以每期(2個月)3,000元為本府負擔之上限,超過此額度部分由認養單位自付。

十四、認養人須於軍方執行戰備任務訓練、軍事用途需要時,依平封戰啟原則,配合國防需求停止認養標的開放並將空間清整乾淨。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