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主管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公立附設幼兒園或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園)),且未接受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特殊教育班服務之特殊教育學生或幼兒(以下簡稱學生或幼兒)。
前項所稱學生或幼兒,指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特殊教育資格者。
第三條 學校(園)得就學生或幼兒之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需求,結合校園內人力、學術單位、社區、衛生醫療、社會福利、職業或志工等資源,採校內、校際或區域合作方式,擬具方案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學校(園)擬具前項方案時,應邀請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並得邀請學生或幼兒本人參與。
第四條 本方案應以學校(園)整體為單位規劃之,其實施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保活動各領域、學習領域或特殊需求領域之教學與訓練。
二、支持服務之實施。
三、校內外學習活動。
四、與課程、教學及輔導有關之實驗性特殊教育。
五、其他與學生或幼兒學習需求有關之服務。
第五條 方案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基本資料及其特殊教育需求說明。
四、實施內容及辦理方式(包含課程、教學、輔導及服務等內容)。
五、師資及人力資源。
六、空間與環境規劃。
七、相關行政支持措施。
八、執行期程、進度及時間。
九、經費預估。
十、預期效益。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前一學年度有申辦特殊教育方案者,應另載明前一學年度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
第六條 本方案申請及執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校(園)申請方案前,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二、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或於學生或幼兒特殊教育資格核定後,檢具方案計畫書及相關紀錄,函報本處申請。
三、本處召集方案審查小組審查方案,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學校(園)修正或重新申請。
四、申請學校(園)應依本處審查通過之方案內容執行。
第七條 對於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成效優良學校之相關人員,學校應依規定予以敘獎。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