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17: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環境資源局環保禮炮機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連環防字第1130011031號
法規體系: 環資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連江縣環境資源局環保禮炮機補助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環境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本縣民間習俗或宗教節慶活動,如春節繞境、神明聖誕等需大量燃放鞭炮,減少祭祀行為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茲補助本縣寺廟購置環保禮炮機,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縣轄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立案之寺廟。

()未獲本局補助環保禮炮機之寺廟,得優先補助。

三、申請補助期程:

()由本公告,自公告日起至當年度10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未能配合於當年度1015日前完成核銷結案者,本局仍得廢止經費補助。

()依環境部公告之申請期程及作業期限提出申請,未能配合環境部公告之申請期程及作業期限完成核銷結案者,本局仍得廢止經費補助。

四、補助方式:

()補助金額為機器購置費用50%,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5萬元為限,每年度每間寺廟申請補助以1次為限,且須於本局公告並經審查核定後始予以補助。

()經費來源若為中央專案補助,補助金額比例依中央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範圍僅限於機器本體,其他設施(如推車、字幕燈等)均不予補助。

()補助總額度依公告總額度為主。

()五年內曾獲本要點補助之寺廟不予補助。

五、申請文件:請填妥所需文件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局遞交或郵寄,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申請書(附件一)

()寺廟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如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另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二),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撥款作業:請依各補助項目檢具下列文件辦理請款作業經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補助款項。

()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領款收據。

()撥款同意書。

()匯款帳戶影本。

()機身正、反面照片各一張(請於機身明顯處標有連江縣環境資源局補助或環境部補助字樣,依補助預算來源標示)

()產品安全檢驗證明文件或廠商切結書正本。

()禮炮機之操作手冊及使用注意事項(產品標示、警語等)。

()廠商投保足額產品責任險之相關證明。

七、查核事項與機制:

()本局收到請款相關文件後,得視情況派員前往實地查核,於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無誤後,辦理補助經費撥付事宜;必要時亦得邀請申請人至本局說明。

()經查有與原核定申請書內容不符,或所提申請書內容不實,得不予補助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八、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補助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1.申請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

2.申請單位資格不符。

3.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程內。

4.申請日期超過補助期程。

5.經查證有囤積、轉賣或逕行退換補助產品之情事。

6.未協助配合本局現場查驗或實地查核。

7.補助總額度預算用罄。

8.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重複申請其他機關補助。

()申請單位請領補助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單位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為維護縣民健康及建立安全環境,申請單位於購置環保禮炮設備時,應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7條相關規定,並先確認設備產品是否已取得通過國內外相關安全標準認證及辦理責任保險如:CNSCE 標準等(電磁閥、燃氣設備、潛在爆炸性環境),且產地應儘量避免大陸製及產源不明之產品。

()請單位使用環保禮炮設備時,應進行自主管理,並依連江縣政府最新公告規定,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及管制時間內,不得使用該設備從事廟會及祭典等民俗活動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九、倘未來中央或地方政府制定或修正有關環保禮炮設備之相關法規、補助計畫或本要點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