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事業機構 企業化經營及鼓勵事業人員發揮經營績效,
創造超額盈餘,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事業機構,係指編列有營業預算之機構,包括本府所屬
之連江縣自來水廠、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連江縣馬祖日報社。
三、 本要點所稱之年度、係指營業會計年度。
四、 績效獎金發給對象:
(一) 編制內員工。
(二) 實際執勤額外 臨編 及職務代理人。
(三) 派 配 駐事業機構警勤人員。
(四) 聘用、約僱人員及臨時工。
五、 績效獎金核發標準:
(一) 績效獎金由各事業機構達成之績效,視各事業機構 經營 績效情
形及依員工貢獻程度提撥核發之,績效獎金之核發以不超過二
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二) 績效獎金總額計算公式為「總盈餘」達「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者,得提撥 績效獎金。
(三) 當年度總盈餘以審定決算稅前盈餘為基準,經加減申算因各項政策因素項目導致之影響金額。
六、 政策因素應以事先核報、有利與不利因素併同提列及已編列預算者
其金額不重複計算等原則,報本府核定。其認列之項目如下: (一)非屬事業機構營運或員工貢獻導致之影響金額。 (二)配合政策任務之離島建設條例或其他法令導致之影響金額。 (三)配合政府施政措施未能反映成本調整價格導致之影響金額。
(四)配合政府政策,從事國內、外投資導致之影響金額。
(五)遭受重大災害或其他重大事由,致未能於事前核報。
七、 各事業機構 之 績效獎金 ,應 於每年 一月 三十一 日 前報本府 審核 。
八、應發之績效獎金,應在辦理年度決算時先行核算估計,以應付款保
留處分,俟考核成績確定及績效獎金總額,經本府審定後核發,如
有溢估餘額,則轉作前期收入處理,短估金額併入核發年度績效獎
有溢估餘額,則轉作前期收入處理,短估金額併入核發年度績效獎金處理。金處理。
九、績效獎金發給標準:按考核年度最後月份員工所敘薪級等階標準及
九、績效獎金發給標準:按考核年度最後月份員工所敘薪級等階標準及依本要點五核算月數之薪級總額發給。依本要點五核算月數之薪級總額發給。
十、各事業機構員工於考核年度終了仍在職者發給績效獎金。
十、各事業機構員工於考核年度終了仍在職者發給績效獎金。但年度內但年度內新進或退休(職)、資遣、奉准留職停薪及在職死亡者,各得按當年新進或退休(職)、資遣、奉准留職停薪及在職死亡者,各得按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之。其依規定輪(商)調其他機關者,在不重度在職月數比例發給之。其依規定輪(商)調其他機關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亦同。領、不兼領原則下亦同。
十一、下列人員績效獎金不予發給:
十一、下列人員績效獎金不予發給:
(一) 年度內考績(成、核)列丙等者。年度內考績(成、核)列丙等者。
(二) 因案停職(工)尚未復職(工)者。因案停職(工)尚未復職(工)者。
(三) 因案免職、休職、撤職或解僱者。因案免職、休職、撤職或解僱者。
(四) 按日、按件、按次計算計酬未支月固定薪資者。按日、按件、按次計算計酬未支月固定薪資者。
十二、
十二、政策因素及績效考核政策因素及績效考核,應由本府組成經營績效考核委員會審定。,應由本府組成經營績效考核委員會審定。
十三、各事業機構績效獎金之核發,得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自行訂定核
十三、各事業機構績效獎金之核發,得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自行訂定核發作業規定並報發作業規定並報本府備查。本府備查。
十四、各事業機構如未達年度經營目標
十四、各事業機構如未達年度經營目標或經營績效欠佳者,事業主持人或經營績效欠佳者,事業主持人應負經營成敗責任。應負經營成敗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