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縣民樂活多功能體育館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使用連江縣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經營管理之連江縣縣民樂活多功能體育館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各場館設施)者,應依附表一至附表六所定基準繳納費用:
一、多功能綜合球場。
二、桌球場/多功能教室。
三、羽球場。
四、網球場。
五、飛輪教室。
六、體適能中心。
七、韻律教室。
八、角力場。
九、其他之場館及宿舍等。
第 三 條 場館委由民間團體或機構經營管理者,得依其實際營運需求及契約約定,另定收費基準,並報連江縣政府核定後實施。
第 四 條 場館應於每年九月九日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