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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31 01: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頹屋危屋處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都字第1140040363A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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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頹屋危屋處理作業程序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頹屋,係指傾頹或朽壞而影響環境景觀、市容觀瞻之建築物;所稱危屋,係指有危害公共安全之頹屋,以下合稱頹(危)屋。

三、頹(危)屋之查報,經民眾提送至本府或所在地鄉公所辦理,涉及髒亂點及環境維護而有危害者,由本府針對案件進行初步評估,判斷是否為緊急案件,若判斷為緊急案件,應於24小時內 通知相關單位;若為一般案件,應於3日內通知相關單位。

四、頹()屋之處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府視實際需求辦理相關現地審議、初步清理會勘等。

(二)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要求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三)本府會同相關專業人士或團體(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鄉公所暨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共同實勘,判斷為頹()屋且有立即性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者,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通知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需於3日內進行改善;如為非立即性危險者,本府依危險程度,要求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進行改善或拆除,經所有權人、使用人自行改善完成,報本府現場勘驗,上述情況若仍放任不予處理者,續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強制拆除。如代為履行強制拆除,本府委外施工或緊急處置,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負擔。

五、頹()屋清理施工前,應設置圍籬或警告標示,避免民眾誤入致衍生公共安全之虞,施工過程應符合相關規範及專業建議,並注意材料保留、環境美化等注意事項,於完工後建物所有權人報府勘審,本府會同相關單位進行勘驗。

六、頹(危)屋處理其他建議注意事項:

(一)頹屋的處理原則,首要以環境清理及安全維護為主,。

(二)若涉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屬及本府文化處文資身分者應排除,並告知其主管單位,緊鄰文資身分者,盡量以原工法構造修繕。

(三)建物於清理前,請聯繫所有權人排除私人物件,避免衍生相關賠償問題及爭議。

(四)植栽請盡量移除,避免持續造成破壞,內部地坪與牆面轉折請以弧形收邊,減少裂縫造成植物蔓生。

(五)屋面堪用請保留,若局部損壞請加固屋面材料,避免掉落,造成工安意外,若無法保留可清除。

(六)牆身因傾斜、材料劣化、牆體掏空嚴重無法使用者應拆卸降低,堪用之構件材料,應保留於基地內堆置整齊,切勿隨意丟棄。

(七)請用相關相似粉刷材料施作,避免外觀造成過度差異化,影響觀瞻,施工相關驗收數量,請勿隨意塗寫於牆面,避免影響後續觀光。

(八)石砌牆體溝縫大於3公分以上或轉角處延伸1公尺,較易造成結構損壞,請處理必要之塞縫。

(九)建物因現況損壞崩塌造成建築外牆框架損壞,請以舊材回砌一定高度,界定邊界,區隔內外,方能完整保留建築整體外觀。

(十)注意內部排水順暢,避免造成積水,孳生蚊蠅。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