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托育政策及制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特設置連江縣政府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每2年一次訂定年度居家式托育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與托嬰中心、家園服務收退費標準、托育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之事項。
(二)
研議本縣托育服務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三)
其他促進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
幼保、幼教、醫護、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
(二)
本縣居家托育人員及托育中心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
本縣內兒童福利、家長或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
民政社會處、衛生局、教育處、主計處、消費者保護官及本府附屬機關代表三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幹事及助理幹事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及說明。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請領出席費等費用。
八、本會所需交通、出席等相關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