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與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作業,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用人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得與年滿六十五歲有意願繼續任職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延退人員)協商延後退休年齡。
三、用人機關(單位)應組成協商延後退休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核小組依個案組成,案件審核完畢後解散,置成員三人至七人,並得視需要聘請學者專家或外部機關人員擔任成員;機關學校首長或授權代理人為召集人;審核小組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四、協商延後退休案件,應由審核小組召開會議,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機關業務推動需要:該工作所須具備技術專長具稀少性、機敏性,致機關難以羅致接替人選或尚有經驗傳承之需;或工作地點位於偏遠或交通不便之處,致遴員不易。
(二)有無其他替代措施:該工作確實無法透過工作重新分配、委外化、資訊化、流程簡化、運用志工及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
(三)個人工作績效表現:該協商延後退休人員過去個人工作績效表現優良(例如年終考核成績、服務滿意情形、獎懲、出勤紀錄、工作態度或有具體優良事蹟等)。
(四)個人體能健康情形:該協商延後退休人員之身心體能狀況仍足以勝任工作。
五、經審核小組審核同意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者,由用人機關(單位)與延退人員進行協商,原則每次最長以延後一年為限,至多延後至七十歲,並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退休生效日為當年度七月十六日或次年度一月十六日(例如四十九年四月一日出生之工友,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年滿六十五歲,經用人機關(單位)與之協商將六十五歲強制退休年齡延後至六十六歲,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以一百十五年七月十六日為延後退休期限屆滿日,如未再協商延後退休,則以該日為退休生效日,餘類推)。
六、延退人員應於屆齡退休日前四個月向用人機關提出協商延後退休之申請,用人機關(單位)同意後應於退休日前三個月將協商延後退休案件審核表及契約書送府備查;不同意延退案件者,由用人機關依原命令退休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