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環境衛生推動會設置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協調及諮詢本縣環境衛生暨美質化推動,並以「病媒孳生源清除」、「建構優質公廁」、「環境全面美質化」、「災害應變復原」為四大核心主軸,設置連江縣環境衛生暨美質化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透過本府各局處、各鄉公所、中央駐馬單位與公營事業共同參與,落實「以公帶私」,率先於機關廳舍及施作工程周邊內實施清潔及環境美質化示範,進而擴及至各社區、巷弄與街道,逐步形成點、線、面全方位環境美質化。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派副縣長或秘書長(參議)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派環境資源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所屬相關單位(機關、構)之主管(首長)十一人至十七人。
(二)各鄉公所及中央駐馬機關單位代表七人至十人。
(三)具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產業界或社會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等。
五、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委員暨聯繫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七、本會單位(機關、構)委員得派代理人員出席會議,非有過半數以上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請相關機關及計畫執行單位代表列席說明。
九、本會置行政組長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環境資源局相關業務科長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環境資源局人員兼任之。